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技术侦查用房地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项目名称 |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技术侦查用房地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
公示单位 |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检察院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 | 现状用地类型 | 农用地
、河流水面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3年8月29日 | |||
行政区划 |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 | 地块面积(m2) | 24637.00 | |||
地块规划用途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教育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龙海区海澄镇豆巷村
、屿上村 | |||
经度 | 117.834770 | 纬度 | 24.426799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2.11至2023.8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漳州市宗兴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李志彬 | 联系电话 | 18050709021 | |
编制单位详细地址 |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112号锦绣碧湖A区15幢B1706室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名称 | 无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名称 | 无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许志君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3606956871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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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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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技术侦查用房地块位于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豆巷村
、屿上村
,地块为中心地理坐标为中心坐标(E117.834770°
,N24.426799°)
。调查地块面积为24637.00m2
。原土地利用性质包括农用地
、河流水面
,现状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
,用途变更为住宅
、公共管理与住宅用地的
,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此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漳州市宗兴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漳州市宗兴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完成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现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
一
、项目概况
本地块调查范围为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技术侦查用房地块边界内
,总用地面积24637.00m2。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17.947340°
、北纬24.341215°
,地块东南侧为龙海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东北侧隔月港大道为龙海公交总站
、中石化普贤加油站
;西北侧为亚细亚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海澄普贤基督教堂
、中骏丽景府配套幼儿园
;西南侧隔西溪一条龙为屿上村
、农田
。
二
、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期间
,收集到的资料包括《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19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土地征收(跨省域增减挂钩)的批复》(闽政地〔2019〕1151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不动产权证、历史卫星影像图
,综合分析调查地块区域原土地利用性质包括农用地
、河流水面
,现状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
。根据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调查结果
,调查地块内无工业污染源
,且现场踏勘未发现有工业污染以及其他污染源污染的迹象
。
根据现场踏勘及对周边企业污染源分析结果
,调查地块周边企业对调查地块并未造成影响
,未发现污染痕迹
。通过 XRF 和PID 对现场人为可到达区域的土壤进行了快速筛查
, 筛查结果显示土壤重金属(Cd
、Hg
、Pb、Cr
、Ni
、Zn
、As
、Cu
、锑
、钴
、钒
、锰)含量均明显低于GB 36600 的第一类筛选值
、《深圳市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4403/T67-2020)的筛选值
。监测点PID读数也较低
。基本可以判定调查区域土壤受到污染情况较小
。
根据人员访谈结果
,可以判断调查地块历史上无涉及工矿用途
、规模化养殖
、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转运
,无涉及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危废堆放
、倾倒与填埋等情形
,无涉及工业废水和工业废水灌溉等情形
,无污染源污染的风险
。
根据人员访谈及现有资料分析
,地块土壤受农药化肥及灌溉用水的影响属于可控的范围
,造成土壤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
(5)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
,确认地块为非污染地块
,则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无需启动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综上
,调查地块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
,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无需开展第二阶段的采样调查
。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建设用地规划用途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标准
,满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开发利用要求
。